民企需要跟国务院办公厅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吗?如果不跟从有法律问题吗?

如题所述

不跟从的话,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条所说的一二三四五项加起来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本年度的所有“法定休假日”,所以,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需要安排员工在节假日加班的,无论事后是否安排补休,都必须按工时支付不低于三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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