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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王某打算将自己所有的两头牛出售,经与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牛肉每斤4.5元的价格进行结果,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产外,再由王某付宰杀费5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后,的款3500元。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归自己所有,于是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请问:该孳息应归谁所有 说明理由

牛黄应当归牛的主人所有,即归王某所有。肉联厂工人出售牛黄所得3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肉联厂没有取得这70克牛黄的所有权。因为王某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和将加工成的牛肉卖给肉联厂的约定,并将牛头、牛下水及5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牛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牛黄作为牛的一部分,而不是牛下水、牛头等的一部分,根据“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的规定,牛黄自然归牛主人所有。所以肉联厂没有权利取得这70克的牛黄。肉联厂工人出售牛黄所得3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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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2
  物权法上关于孳息的归属原则是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
  原物(牛)到底归谁呢?
  1、王某将牛头、牛下水及另付费50元给肉联厂,可以看做劳务合同的劳务费,那么牛就仍然属于王某。
  2、肉联厂以每斤4.5元的价格收购王某的牛肉,可以看做买卖合同,并不包括孳息牛黄。

  牛黄是牛的孳息,所以牛黄应归王某所有,肉联厂应该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肉联厂所获3500元价款属于不当得利,肉联厂应当返还给王某。
第2个回答  2012-12-22
很简单
牛黄属肉联厂所有
本来就约定的事
并不能以后续产生的利润来反悔
牛黄属下水中的附属物
当事者知道或应该知道牛下水中会有牛黄
在约定中虽然没牛黄这个物件,但应该知道可能会出现牛黄
事实每头牛都会出现
但下水中的东西属肉联厂的,这点不可反悔
牛黄又属下水的附属物,当然归肉联厂
反过来说,肉联厂如果当时把牛黄当作垃圾处理了呢?
难道还要赔偿?
牛黄本来就是垃圾,只是有药用价值了才会有价格而已
肉联厂也无义务来鉴定牛黄
第3个回答  2012-12-22
应该归王某吧!这样的合同应该是一种格式合同,都是单边倒的,合同提到的是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还得付他杀牛钱。别的当然归王某了,牛黄应该不是下水吧,最说了肉联厂都自己提出了他杀头牛的代价,杀头牛要这么贵吗?他没提到的应该是牛主人王某的!
第4个回答  2012-12-22
归农民所有,约定的是牛不包括孳息。
肉联厂不当得利。追问

可以详细回答嘛。这是考试题耶。拜托啦。

追答

法律书好多年不看了,你自己看看法律上关于孳息的部分解释就明白了。
简单说就是我卖你肉联厂的是牛(即合同约定的是牛),不包括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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