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宣判结果是什么?

如题所述

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等。

扩展资料:

于欢案二审宣判的背景:

山东聊城的青年于欢在面对讨债人员辱骂、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时,用一把水果刀刺向了对方,4人受伤,其中一人死亡。一审判决中,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一个月后,案件引爆舆论,于欢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的质疑,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过重,还有人认为处警民警涉嫌渎职。

然而,2017年5月27日,随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且是微博全程直播的进行,完整案件细节的披露让公众又回到了法律上的理性讨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于欢案二审宣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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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5

6月23日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前,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山东高院负责人权威解读改判依据。

认定具有防卫性质且防卫过当,有何依据?

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既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焦点,也是诉讼各方争议的焦点,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核心。

二审判决认为,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当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欲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在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同时又认定属于防卫过当。本案审判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吴靖表示,杜志浩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于欢母亲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杜志浩一方虽多人在现场但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而于欢持尖刀进行捅刺;于欢是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的情形下实施防卫,当时面对的不法侵害并不十分紧迫和危险;于欢除了捅刺对其母子有侮辱行为的杜志浩外,还捅刺了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本案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与陌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综上考虑,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山东高院负责人说,法律既要尊重和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生命健康权利,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作为国家防卫权的补充,其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法律容许的范围。此案中杜志浩的“辱母”情节虽然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于欢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都不会过当。相反,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司法的公平原则。

从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有何考量?

今年2月17日,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山东省高院负责人表示,从无期徒刑到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

法院二审查明,此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银霞,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自责、悔罪表示,也是应该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

吴靖说,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对于欢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在案件事实方面,除了“辱母”情节问题,二审判决还就引发本案借贷关系的真正主体、吴学占等人实施讨债行为的完整过程、案发当晚杜志浩等人实施逼债行为的具体情形、于欢实施捅刺行为的具体情境等,依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判决中做了反映。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审判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于欢案件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二审裁判如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是考验二审判决的一个难点。

山东高院负责人说,在二审裁判的过程中,法官对于欢以及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进行客观评判,并体现在案件的裁判结果中,力争使纸面上的法律规定,通过有温度的裁判被人民群众所认可。

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不能因为于欢是基于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了防卫行为,就忽略或否定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不适当地免除对于欢的刑事处罚,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欢的行为做出认定和处理。

一些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通过于欢案,司法机关应坚持公开审判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办案机关要让所有的诉讼活动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现出来,把开放的法庭变成普法的课堂,把法庭的裁判变成普法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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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3-29

6月23日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前,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山东高院负责人权威解读改判依据。

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既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焦点,也是诉讼各方争议的焦点,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核心。

二审判决认为,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当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欲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在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同时又认定属于防卫过当。本案审判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吴靖表示,杜志浩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于欢母亲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杜志浩一方虽多人在现场但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而于欢持尖刀进行捅刺;于欢是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的情形下实施防卫,当时面对的不法侵害并不十分紧迫和危险;于欢除了捅刺对其母子有侮辱行为的杜志浩外,还捅刺了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本案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与陌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综上考虑,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山东高院负责人说,法律既要尊重和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生命健康权利,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作为国家防卫权的补充,其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法律容许的范围。此案中杜志浩的“辱母”情节虽然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于欢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都不会过当。相反,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司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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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6-30
我要是于欢和苏银霞,出狱后还吸还杀,这代价再吸他10次,再杀他10个
第4个回答  2018-11-02
自古以来,官向官民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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