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中,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租赁过程中的相关要求。首先,房屋租赁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需提交有效证件(如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明至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如果租赁合同内容有变或租赁关系结束,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三日内,审核通过后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内容包括租赁双方信息、租赁房屋详情以及租金、租赁期限等。
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详细列出双方姓名、地址、房屋所有权信息、租赁用途、期限、费用、维修责任、转租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会提供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机构需将租赁信息定期上报给管理部门。转租房屋需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备案,否则可能面临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后果。
条例还规定,违法建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以及改变用途的房屋禁止出租。出租居住房屋需满足最低居住面积和使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如他项权利登记、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必须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等部门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同时,对危险房屋、违法建筑等进行巡查和查处,确保租赁市场的安全和合规。
租赁双方在遵守规定的同时,还应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等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则在区域内设立受理点,并提供网上备案服务。房屋出租人需确保出租给有身份证明的人,并配合计划生育、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总的来说,银川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条例通过详细的规则,确保了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安全。
扩展资料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经2006年10月25日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27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租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4章35条,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