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方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法律分析
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下。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交强险赔偿是针对第三人的,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碰撞,即使机动车没有责任,是无责方,交强险也会赔偿一些钱给行人,无责赔偿的数额较少,财产损失只有100元,伤残赔偿最多是11000元。交强险的保费根据机动车的座位数而定,普通小汽车的保费是每年9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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