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人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请问,为什么不能?讲的详细一点,好吗?谢谢哦

  《物权法》第186条对流押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对流质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上述规定建立的法律基础是:1、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有失公允; 2、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进入抵押权、质权实行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质押财产归质权人。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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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此种约定属流质契约,是法律所禁止的。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或防止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法律禁止流质契约,因为不能排除所以此项约定不合法,属无效条款。
第2个回答  2011-12-04
质权是担保权,担保的是债权,而债权有先后顺序,约定转移质物的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2-04
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人转移为质权人所有。____ 这种行为叫做流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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