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不退货触犯了哪条法律

如题所述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合同义务又称为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合同能够债务是因,违约责任是果,无债务即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核果。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这一特点从根本上讲是平等、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
  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此种强制性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制裁性。
  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强迫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身就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因此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使得这种责任能够有效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实现。
  第五,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尽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设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和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对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承认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和减少违约责任的强制性。
  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证和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
  第六,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仅限于民事责任,而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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