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面上有障碍物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向高速公路公司追偿责任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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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已有相关案例。
事情发生在2010年6月20日。当晚19时40分左右,王某开着私家车,带妻子耿某和儿子从宁宿徐高速公路回家。当由南向北行驶到泗洪县境内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块黑影,情急之下王某猛打方向盘避让,车辆失控撞上公路护栏。这时王某才看清,路面的黑影是一块塑料垃圾。
惊魂未定的王某立即将车移至应急车道内并报警,随即与妻子耿某、儿子一起站在应急车道内等待救援。他们所处的位置与那块肇事的塑料垃圾相距20米左右。
20时05分左右,一道刺眼的汽车灯光由远而近,眨眼工夫到了眼前。王某只听到“嘭”的一声,意识到这辆车撞了公路护栏,就在反弹回来撞向应急车道的一刹那,他带着儿子向前猛然跑开,而妻子耿某反应未及,被硬生生地撞飞,倒地昏迷。
原来,安徽人葛某驾驶私家车经过同一地点,也是为了躲避同一块塑料垃圾,打方向盘后导致车辆失控,不光造成了两车严重受损,更致使耿某重伤,后经泗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宿迁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宁宿徐高速二大队经详细勘验,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连环撞”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交通意外,王某、葛某以及死者耿某三人在事故中均无责任。
连环追责
两车达成41万的赔偿协议后车又起诉高速路公司追偿
围绕王某妻子耿某的死亡损失赔偿问题,从2010年7月至今年8月,王某先与葛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又向泗洪县法院起诉葛某、宁宿徐公司及保险公司;葛某则在向王某先行赔付了30万元后,也起诉宁宿徐公司,追偿自身损失。
第1环
后车司机先行赔付死者家属30万元
就耿某死亡赔偿金问题,葛某与王某等人经过协商,于2010年7月14日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包括耿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在内,由葛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等人41万元,其中先一次性支付30万元,余下的11万元在协议生效后起20日内支付;王某等人不再追究葛某的任何责任。
协议后一周,王某等人收到了葛某的先期赔偿3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一张。当日,葛某就余款向王某等人写下一张欠条,承诺“11万余款在起诉高速公路案结后付清”。
第2环
后车司机向高速公路追偿获赔36万
后车司机葛某向王某等人先行赔付30万元后,同年10月底一纸诉状将宁宿徐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追偿自身损失。
葛某诉称,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宁宿徐公司未尽到清理义务,造成路面存在障碍物,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今,自己已先行承担车损6万多元,耿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41万元,以及自己受伤治疗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7万余元,宁宿徐公司应该予以补偿。
泗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该案中,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和清除路上障碍物,致葛某因躲避障碍物而引发事故,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在,葛某已代为赔偿了第三者即王某等人损失,且赔偿数额经确认未超出法律规定,所以,葛某有权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宁宿徐公司赔偿葛某车损6万多元,以及30万元的代赔损失。
第3环
死者家属状告高速公路索赔被驳回
葛某拿到宁宿徐公司的赔偿款后,并未及时偿还尚欠王某等人的11万余款赔偿金。王某几番交涉无果后,于今年3月将葛某、宁宿徐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
今年5月底,泗洪县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王某等人与葛某经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葛某一次性赔偿41万元,应认定为王某等人在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情况下的一次性终结赔偿,涵盖了王某等人的所有损失项目。况且,双方同意,葛某在赔偿后向宁宿徐公司追偿,这意味着葛某支付的赔偿款已包含了应由宁宿徐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所以,王某等人不再享有向宁宿徐公司索赔的权利。
不过,葛某应按协议立即向王某等人支付余款11万元。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公司担主责后车避险过度也有责
这起罕见“连环案”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记者注意到,后车司机葛某状告宁宿徐公司,追偿各种实际损失合计47万余元,可最终法院裁定高速公路补偿36万余元。个中原因何在?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宁宿徐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导致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是肯定的。法院之所以未全部支持葛某的诉求,与他的紧急避险行为有关。
葛某为了避让塑料垃圾撞上了应急车道内的王某车辆,并撞死耿某,这种行为显然属于紧急避险,其后果应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遗撒塑料垃圾的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来承担。宁宿徐公司事后并没找到在高速上遗撒塑料垃圾的人,所以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追偿损失。
然而,因为葛某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严重后果,严格说来他自身存有过错,所以也要分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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