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注销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两份);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三)提供财务清算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原件两份);

(五)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原件两份);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七)办学许可证、印章。

(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保证书。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提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提供原件审验)。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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