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该议事规则规定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请示的事项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

(六)讨论检察长认为需要审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七)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八)讨论、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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