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以前

这条法规具体是什么时候修订的?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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