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月26号写辞工书的,当天经理就批到10月26号。现在还没有找到适合的人交接。那我10月26号能走吗?

或者我该怎么做,难道人来了我才能走吗?我真的不想一天在这里上班了。我是从事仓库的。谢谢
最重要的交接问题啊。我倒啊!

  你要把经理的批示拿到到手,原件自己留着,用复印件去办辞职手续。并书面催促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指定交接人。看下面正确的辞职方式,对你应该有帮助。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法律规定的名称,再找到对应的条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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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1
一般来说只要批准你辞职了,不管有没有找到人交接,到时间都是可以离职的,但是如果一直找不到人来交接有可以你的经理或者上司会来找你谈话要求你帮忙再多等一段时间,具体愿意与否还是要看你自己的意见,如果你不肯的话也是没有办法强留的.如果你执意要走,别担心,你们经理会想办法的. 我以前在一家公司做生管的时候到最后一天才找到人呢,我就花了一天时间交接.仓库里总还有其他的仓管员吧,你们经理会安排人员交接的,实在不行交接给他了,你可以把你平常的工作重点简明扼要地列到纸上,这样交接起来会事半功倍.
第2个回答  2011-10-21
可以的,走之前最好做好交接,白纸黑字的写下来,交接双方都签好字。然后记得问下最后的工资啥时候能结给你。
第3个回答  2011-10-21
可以走,没有问题;但最好等来了人,做个全面的交接。追问

全面的交接,今天已经是21号了,还放假。我怕不能全面交接。那怎么办。

追答

交接给别人

第4个回答  2011-10-21
你应该10月26日走,除非单位同意你随时可以走。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可见你9月26日只是提出通知,并非辞职的日期。追问

9月26日就是我的辞工日期啊。那还要交接吗

追答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与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各种原因,只要不愿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权。但应具备三个程序:一是必须有书面形式的通知;二是该通知必须送达用人单位;三是通知必须是提前三十日送达用人单位。只有具备以上条件,劳动者便可要求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辞职的手续。其辞职权才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条件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为了使用人单位事先调整生产或工作任务,选择安排合适的人员,以保持生产或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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