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数额,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抢夺罪

如题所述

一、抢夺罪应当如何认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抢夺犯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的,因此对抢夺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如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食物等行为,不以抢夺罪论处。为使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地掌握对抢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最近又颁布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是区分抢夺罪与非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以及对抢夺罪正确量刑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3、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抢劫罪。
5、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 的情节,从重处罚。
6、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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