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
刘某和李某签订3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刘某儿子3年内从国外回来定居,租赁合同终止

B.
田某和家政人员林某约定:如果林某负责护理的田某爷爷去世,家政服务合同终止

C.
黄某与其朋友郑某约定:如果郑某1年内应聘到乙大学工作,黄某将其在乙大学附近的房屋出借给郑某使用3年

D.
刘某与其外甥张某于2019年8月约定:如果张某2020年考上研究生,刘某将把自己的名牌自行车赠与张某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是选项C。
选项A中的合同约定了刘某儿子3年内从国外回来定居,租赁合同终止。这是一种以未来事件作为合同履行条件的附期限约定。

选项B中的合同约定了如果林某负责护理的田某爷爷去世,合同终止。这也是一种以未来事件作为合同履行条件的附期限约定。

选项C中的合同约定了如果郑某1年内应聘到乙大学工作,黄某将其在乙大学附近的房屋出借给郑某使用3年。这同样是一种以未来事件作为合同履行条件的附期限约定。

选项D中的约定并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在该约定中,刘某与张某之间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是以张某考上研究生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条件。因此,它不能被视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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