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如题所述

简介
  

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编辑本段概述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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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办理规定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有关建筑图纸。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9号文《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3、《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
4、(国家)计价格[2000]474号文《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5、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文件《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6、通政办发[2003]87号文件《关于印发通州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7、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建设人防工程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56号);
8、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结建人防工程比例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71号)。
四、办事手续
  对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经审核后,开具《通州市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并在建设单位填报的《通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加盖“通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收费标准
1、10层以上(含10层)民用建筑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
2、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
3、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市区、开发区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56元,各镇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
4、对符合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先按政策规定缴足人防费,待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退费手续。
六、承诺时限:当天可办理完毕(必备材料齐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04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第3个回答  2012-03-16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建筑面积(8-40/平米,城市等级和本省物价定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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