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个办法啊……
母公司的房产出租给子公司,根据税法要按租赁收入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子公司再对外出租仍然要按租赁收入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通过合并报表时虽然可以避免重复缴纳所得税,但是多缴一次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可没得退了。你这还想避税呢?
可考虑母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子公司与客户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同时为实现这种连锁合同并吸引客户不与别的物业公司签约,可以在租金上给予优惠,而在物业收费上提高,这是个上得台面说得过去的降租理由,可以完成一定的价格转移。物业收入比租赁收入在所得税环节可调控度好得多,此为避税一;租赁收入营业税率为5%,但物业收入中部分大修收入可按3%计缴,此为避税二。
暂时想到这两处避税策略,其他属于偷漏税而不是避税的就没说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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