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执法监督

如题所述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中详细规定了对交通警察的严格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他们还可以聘用人员协助交通管理,但这些人员仅限于劝阻违法行为,不得行使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第五十五项强调了警风警纪监督,规定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保持专业形象,行为规范,展现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五十六条中,管理部门要求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实施执法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对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七条规定,设立举报热线,接受公众的监督,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维护交通安全环境。


第五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在特定路段执行抄告执法时,必须确保在清晰、有效的交通标志下进行,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


第五十九条强调,管理部门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定期检测,同时,对违法行为的确认信息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告知,但不得转嫁告知费用给当事人。


第六十条强调,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越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收入需上缴国库。对于偏远地区,当事人遇到缴纳罚款困难时,可依法申请现场缴纳,并有权拒绝未提供合法票据的收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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