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如题所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权限和程序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章中有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处分的决定权限,(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一般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事业单位内部的决定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开除处分则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于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决定,其中开除处分需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处分的办理程序包括:(一)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违法违纪行为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形成书面报告;(三)告知被调查人员事实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复核;(四)根据权限作出处分决定;(五)印发处分决定;(六)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员及其单位,宣布处分;(七)将决定存入档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调查过程中,若涉嫌人员已立案调查且不宜继续履行职责,可暂停其职责。调查期间,不得解除合同、出国(境)或办理退休手续。调查需遵循公正原则,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禁止非法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如与案件有关联,应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人或相关方有权要求回避。


最后,处分决定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处分决定包括受处分人员的基本信息、违法违纪事实、处分种类、申诉途径等,处分决定作出后,事业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如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扩展资料

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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