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规定条文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权力。
一、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3.专门管辖原则: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3.人民法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三、特殊情况的管辖权规定
1.对于多个地区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并解决。
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规定,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和高效处理的重要保障。各专门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共同维护了刑事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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