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司法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分别涉及案件的初步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一、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指的是法院或相关司法机构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的过程。在受理案件阶段,法院主要关注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例如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起诉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在受理案件时,法院会对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深入审查。如果诉讼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已被受理并安排后续程序。如果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立案审核通过
立案审核通过则是司法程序中的第二个阶段,发生在受理案件之后。在这一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更为严格的实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立案的标准。立案审核通过意味着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具备实体法上的依据,可以正式进入审判程序。
在立案审核通过的过程中,法院会对案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存在实体法上的依据,且符合立案条件,就会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后续的庭审程序。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或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会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
立案审核通过之后,案件将进入实质性的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综上所述:
受理案件和立案审核通过是司法程序中的两个阶段,分别涉及案件的初步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受理案件是法院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而立案审核通过则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进入审判程序的过程。这两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意义,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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