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如题所述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是负责该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政府部门。
其职责范围广泛,涵盖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监管和执法等方面。
首先,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和实施自然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政策。这包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确保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高效利用。同时,该局还负责监管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确保各类开发利用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
其次,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还承担着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通过加强生态修复、实施生态保护工程等措施,保护和恢复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同时,该局还积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还负责处理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纠纷和案件。当发生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违法开采等行为时,该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该市自然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承担着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职责。通过制定政策、加强监管、推动绿色发展等措施,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九条规定: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规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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