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款记录可以作为依据使用,但不能作为确定的凭证来使用。
一、法律依据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主张存在借款关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银行转款记录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过经济往来,但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
二、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还款证据吗产生银行转账记录是不能作为还款证据的。银行的
汇款凭证不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只能作为客户进行转账的证据。汇款凭证只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资金的往来,不能证明汇款凭证是由于借贷而产生的。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也不能作为汇款人
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民间借贷主体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四、只有转账凭证可认定借贷吗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履行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没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
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