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联谊会

如题所述

  中国企业家联谊会 是由周志国联合在京知名企业家共同发起的自发性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团结、服务广大企业家,弘扬光彩精神,推动企业发展,坚定发展信心,共同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发挥企业家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联络感情,交流人生体验,拓展人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全体会员的事业发展、生活美满、情感交流以及精神寄托等努力创造价值并提供交流平台。   第四条 本会的性质是:中国企业家联谊会是由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非正式组织。   第五条企业家联谊会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并报告工作;联谊会同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北京市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其指导。
  活动内容
  第二章活动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企业家联谊会根据会员及其所在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会员自助体系:   1、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2、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3、为成员单位的企业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的服务平台;   4、举行各类茶话会,交流与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   5、在会员所在的企业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6、与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校友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7、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社团组织进行联谊活动;   8、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会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联谊会每年举行5-6次较大型的专题讲座、论坛等活动;经常依照会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组活动。   第八条出版会刊、建立网站
  会员权利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企业家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有享受企业家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3、有权对企业家联谊会的活动提出批评与建议。   4、优先获得各会员所在单位发布的有关业务的各类信息;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积极参与企业家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2、维护企业家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3、主动向企业家联谊会提供有益于开展各种活动的信息与建议;   4、提供所在企业人员、规模与效益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资料;   5、有关业务的信息优先向企业家联谊会会员提供;   6、主动热情地宣传会员所在的企业及产品,在可能的条件下协助经营。搞得好的企业积极主动地指导与帮助一时还落后的企业共同发展,实施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7、 承担企业家联谊会部分活动费用。   8、 按时交纳会费,但数量不拘。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家联谊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与决定下一年度的活动内容与规划;企业家联谊会成立大会参会的符合资格学员将被自动登记为首届会员。   第十三条企业家联谊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若干,由理事会推荐代表及其它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首届理事会理事由联谊会筹备组推荐;以后各届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通过产生;人数调整一般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由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协商决定联谊会会长一名、名誉会长与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联谊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联谊会日常运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家联谊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理事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负责人事推荐,总结半年来的活动情况,安排或调整下半年的活动计划等。   第十六条企业家联谊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家联谊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赞助以及相关的商务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家联谊会实行财务公开,所有经费均由秘书处根据理事会议决定的原则安排使用;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安排的财务审计,并每年向全体会员大会公布一次帐目。   第十九条企业家联谊会成立以后的拟加入的新会员须经本人申请,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企业家联谊会章程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家联谊会秘书长由会员选举产生。
  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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