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是根据证据,不依赖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证据确凿,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可以定罪量刑;如果证据不足,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傲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将影响被告人的实际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于具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情况等情形,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等等。
所以,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不如实供述,只会加重被告人的量刑,不会有其他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