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备案后免税 后发现不该免税 怎么补救

如题所述

  1、公司备案后免税 后发现不该免税 ,将该项目的数据在填写纳税申报时填写到应税货物或服务 栏即可。
  2、免税备案是指为了享受到免征某某税种的优惠政策,预先在主管机关进行相应资料的认定确认工作。
  3、相关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2)《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八条规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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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02
那只能这个月计提一下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缴税金-所得税 这样就应缴税基你正好冲平了,月底再把所得税费用结转到本年利润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现在年检 不需要查账的 ,直接在网上提交,只要你把资产利润表的数字填的一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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