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伟的法院判决

如题所述

公诉方认为,刘兴伟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刘兴伟的辩护律师认为刘兴伟是在实施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2006年4月1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兴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有学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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