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分两种情况处理:
(1) 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1)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4)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扩展资料:
1、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 《医师资格证书》;
(四)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五)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4、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