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3、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案例
17名90后年轻人,以所谓的澳大利亚“富通外汇”为交易平台,在5个月时间里共诈骗230万余元。记者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信阳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代某等3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1年。
27岁的代某与4个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证券咨询代理。因业务出现问题,代某等人开始寻找新的挣钱机会。2017年4月,他们终于等到了所谓的“新机会”,开始电信诈骗。
江某向代某推荐一款自称是澳大利亚“富通外汇”的交易平台,宣称这个平台是做网络股票和外汇投资。客户投入平台的钱,除平台提取手续费、平台提供者获利外,加入者可获取投资人90%的投资款。
开通“富通外汇”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册公司、不需要签合作协议,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如此条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决定与江某合作。
双方达成协议后,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开通了平台链接。此后,代某等5人筹资,租赁合肥市经开区翡翠湖一场地作为办公场所,购买电脑、办公桌等用品,5人约定按出资款的多少占有股份并分红。
其中,代某占股21%。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并规避风险,5人各拿出2%的股份给江某,江某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占有股份10%。
随后,代某开始“招兵买马”,将其从事证券咨询代理时的同事赵某等人招聘进来,代某任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及管理,其他4人分别负责财务、开支、员工招聘、后勤保障等工作,并下设市场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汇”平台在具体操作中,设有“富通财富俱乐部”“财富共赢俱乐部”两个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户信息,业务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本上的流程与客户对话,让客户关注股票行情,之后电话回访客户,让客户加QQ群聊天,业务员会有数个QQ号。
在群里,各业务员发股票上涨的截图等信息,借此机会向客户推荐外汇,诱骗客户投资“富通外汇”交易平台。
在此期间,牛某等冒充外汇分析师,让客户在平台里投资,指导客户在网上操作,让他们把钱打入指定地方,刚开始让客户赚钱,吸引他们加大投资,随后将钱亏空。客户每往平台亏损一笔,各业务员、组长、交易部的成员等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成。
信阳市中院二审认为,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7名90后以投资外汇为名诈骗230万元
2021年开年至今,已经有七起关于普顿外汇传销案被检察院披露,几位被告人加入PTFX普顿外汇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工作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崔某娥、沈某芳、王某飞(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加入PTFX平台,后该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被告人胡某娟、盛某萍、李某华、刘某为下线会员。被告人胡某娟、盛某萍、李某华、刘某为了获取高额收益,通过口口相传、组织微信群、拉人头入会,分级奖励机制等手段,鼓励、引诱社会公众参会、发展下线会员。
被告人胡某娟的等级为MIB,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714人,下线层数8级,所属层级8,非法所得人民币188万余元。
被告人盛某萍的等级为MIB,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53人,下线层数6级,所属层级8,非法所得人民币98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华的等级为MIB,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400人,下线层数7级,所属层级10,非法所得人民币123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的等级为MIB,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358人,下线层数5级,所属层级9,非法所得人民币5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娟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盛某萍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某华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刘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娟、盛某萍、李某华、刘某以投资外汇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胡某娟、盛某萍、李某华、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