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标使用权为什么不属于营业外收入,而是其他业务收入?

如题所述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符合收入定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所以,转让商标使用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而营业外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转让商标使用权,不能算与日常活动没关系吧。。。商标使用权,也是日常活动的一部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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