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分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一种最轻的违法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应当给予更多的改过自新机会,避免过于严厉的处罚对其成长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一般来说,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出于自主的意志而选择去做这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其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适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一种最轻的违法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严重会受到警告、罚款处罚。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罚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严重,会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治安拘留处罚一般不会有影响个人前程的案底。但会有处罚拘留的档案,这个档案只会留在公安局,政审时一般不会有影响。 能影响个人前程的案底,应当是经过法院判决、受过刑事处罚的才会有。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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