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欧洲出售一批草编制品,欧洲公司按合同规定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并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国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伦,船公司签发提单,然后我国出口公司去中国银行议付了货款,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的货物运输保险。但第二天,我国出口公司接到进口商来电,称装货海伦起火,该批货物全部灭毁,客户要求我国出口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出口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英国客户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