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转干安置政策是什么?

如题所述

《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军转干部随迁随调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由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实行对口安置与推荐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社会安置与部队内部安置相结合。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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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7

辽宁省军转安置政策如下:

沈阳市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军转安置部门推荐与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相结合、军转干部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原则,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1、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2、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3、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

4、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

5、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接收团职军转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6、市直部门接收军转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非本人意愿情况下,不得将军转干部指令性分配到企业。

7、中央直属驻沈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分担困难,承担和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辽宁省直在沈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从沈阳市接收的军转干部中选调或通过考试接收,具体事宜请参考省军转办的实施办法;

8、对国家按照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主要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无空编单位接收军转干部。

9、各用人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要结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

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辞退军转干部;

10、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军转干部,按其军队的职务等级安排地方平级职务,其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所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

退休时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参考资料来源:中公教育——辽宁沈阳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地及安置单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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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他们人生的重大转折。 如何安置好军队干部,不仅是部队组织、 军队干部和其亲属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而且对于巩固国防、 稳定军心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起着重要作用。 为便于军队干部更好地了解沈阳市的安置工作政策和有关规定, 我们以一问一答形式将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编辑整理出来, 无偿提供给部队组织和广大基层军官,作为参考和辅助资料。 希望能帮助大家客观地、理性地选择好理想的、 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和部门, 为沈阳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挥应有的作用。(沈阳市军转办) 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 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 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 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军转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 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 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 这些军转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 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 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 左右。 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 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 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2) 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 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 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 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 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军转干部); (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军转干部,经省、 市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 (2)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 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 (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 (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 (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 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 经济问题等); (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 (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3、问: 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及其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 答:由于国家从2001年开始, 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了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两种形式进行安置, 所以沈阳市也存在对自主择业的和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同的安置原 则和分配办法。总的指导原则是: 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稳定安置政策, 明确分配办法,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千方百计把每一名军转干部安置好,使其各得其所,人尽其才, 达到部队组织、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三满意”。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和其下设的“ 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全权负责, 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 对其退役金的发放调整,医疗保险,冬季采暖,自主就业, 档案存放、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组织生活、 社区活动等事宜全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目前沈阳市已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300多名,他(她) 们享有以下各项待遇: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增加退役金和年增资档次; (2) 与公务员一样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重病保险及公 务员医疗补助; (3)按有关规定报销冬季取暖费。团职按105平方米待遇报销, 营职按85平方米待遇报销; (4)自愿参加“市自主择业办公室”举办的专项培训和招聘活动; (5)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 手续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享受优先贷款等。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 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政策体现与平等竞争相结合、 服务基层与分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指导下的考试考绩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各得其所。具体是: (1)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 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 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2)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 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 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3)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副团职以上军转干部, 如在市内有接收单位,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且配偶、 子女可同时随迁市内; (4)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 因战因公致残, 在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 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担任团职主官的军转干部, 在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6-22

(一)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符合在中省直单位属地安置政策规定;

(三)进机关单位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自愿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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