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人所得税,只交个人所得税,地税申报中有两种月季度和年报,要报那个?

是1-8月用旧税率9-12月用新税率?那怎么计算啊假设1-8月是30万收入9-12月是20万收入,已交2000元,投资人是两个人,具体怎么算呢?

  对于你所叙述的问题,本人从涉及到税收政策规定和具体计算方法及应该报送那个报表三方面来解答:

  一、涉及到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发[2000]16号)。

  个人解读:该政策明确了普通合伙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现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收征管办法上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解读: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所作的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解读:这是对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的政策依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个人解读:这一政策是为了同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符合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解读:这一政策主要明确对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二、具体计算方法

  假设两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不考虑有关汇算清缴中的调整素,以你所说的全年所得额为50万元(1-8月是30万收入9-12月是20万收入)。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2011年的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每一合伙投资者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2=25(万元)。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250000×35%-6750)×8/12=53833.33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250000×35%-14750)×4/12=24250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53833.33+24250=78083.33元

  这是2011其中一个合伙人全年应纳税额,减去月度已预缴数后的余额,为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

  三、月季度和年报,要报那个?

  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月季报,待年度汇算清缴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年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1-16
个人观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希望对你有用!
第2个回答  2012-01-16
按每个人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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