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一年了能不能要回赔偿

如题所述

工伤超过了一年,如果当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现在已经不能再申请了。未认定为工伤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的。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一年,但是,起算时间却与工伤认定时限不同。
法律分析
劳动者受工伤,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也已经超过按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救济的时效,工伤职工已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1、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2、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3、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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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工伤超过了一年,如果当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现在已经不能再申请了。未认定为工伤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2个回答  2020-12-09
关键看发生工伤后是否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也就是有没有认定工伤决定书),还有就是是否申请做过劳动能力鉴定(通俗说的评残),是否有伤残等级? 如果有这两样,一年多以后同样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得到赔偿。 如果没有,那就超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年的时效,视为你自动放弃,原则上是不能要求单位赔偿了(当然你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请个人民币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看看法院会不会受理)。 个人观点,供参考。 谢谢!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1.单位应当支付医疗期期间的工资、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等费用;
2.工伤应该是认定不了了,因为超过了1年的认定期间;
3.不过仍然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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