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的法人和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如题所述

这个可以是一个人啊。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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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14
个体诊所由个人开办,法人和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符合开办诊所的人,都可以担任法人和负责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06
本节目来自于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嘉宾: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严黎明

主持人:春晖

个人有一个公司,想开一个诊所,不知可否?法人和其它组织是否可以设置诊所?法人设置的诊所属性?
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严黎明: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设置诊所,而法人设置的诊所不一定当然具有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

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所以,各类公司等法人组织设置的诊所大多是“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医疗活动监管中相当于营业执业,是医疗机构依法成立并合法开展诊疗活动的唯一法定文件),其法律性质属“其它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错误的将设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填写成诊所“法定代表人”,而只需填写公司任命的“主要负责人”,且必须是执业医师!

要注意的是,“其它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所以命名建议:设置法人(其它组织)+地点+诊所。同时,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诊所不同于个体诊所:个体诊所是对设置者(执业医师)个人资格的授予,其负责人不可变更!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诊所可因法人和组织授权而变更诊所负责人。

有人事局发的康复师资格证的康复技师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吗?可以在医疗机构的康复科开展推拿按摩康复活动吧?
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严黎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的相关规定,持有按摩(培训)证(或保健按摩证)的按摩人员为职业技能人员,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康复诊疗活动。持有人社部卫生系列康复技师职称(必须人社部颁发的卫技职称系列证书,而不是培训证书)的康复技师是卫生技术人员,可以从事医疗康复活动。

中医诊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一个负责人无资质的场所开展针灸推拿,原中医诊所医生又在另外一个地方持复印件执业,是否不恰当?会怎么处罚?
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严黎明:对原诊所:原诊所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处罚。

对承租人:若承租人自己不行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处罚;若承租自己开展行医,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罚。对原诊所医师:因该医师没有变更注册或备案新的执业机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处罚。接受原诊所医师执业的机构:若该医师开具了处方,依据《处方管理办法》按照使用非卫处罚;若未开处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查处。)若新执业地点是原诊所医师自己设置并行医,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查处。

乡镇卫生院没有核准检验科,影像科,但是实际情况是能开展老年人体检,精准扶贫的健康体检,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另外采血检验人员是护士,出报告的是全科助理医师,这样做违法吗?
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严黎明:不违法。依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所以,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承担政府交办任务不属于超范围;卫技人员经培训可以开展检验等医辅活动,并可出具描述性报告;助理医师在乡镇医疗机构可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基层医疗机构(只限五类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可依法注册同一类别三个专业,卫健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许可,确保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某药店店长,为增加药品销售,私自聘请一位退休乡村医生坐堂行医开具中药处方,拉单提成,并每月支付坐堂医底薪。药店是有工商执照(属其他组织),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老板(负责人)开会三令五申各药店不得聘坐堂医生拉单开药。该案例该处罚谁?为什么?
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严黎明:本案例出现四个主体,分别是药店、老板、店长、乡医,哪个主体应该承担非法行医的责任呢?药店,有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其他组织(分店形式),以营业执照字号作为处罚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老板,是药店的负责人,代表药店行使权力。老板的行为即为药店的行为,其后果由药店承担。 店长,由老板赋予管理权限,对老板负责,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药店进行日常管理。乡医,坐堂行医者,是实施非法行医的当事人,通过行医卖药,拉单提成,取得收入,同时,药店支付底薪。因此,该处罚主体有两个,分别是药店和乡村医生。老板和店长的行为违法卫生法律,由药店承担责任。至于店长没有按照老板要求和规定去做,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属于药店的内部管理,由老板代表药店,对店长进行处理。

严局长,现在我们办事,就怕程序繁琐,到您那儿办事,行政审批方面,不麻烦吧?
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严黎明:我们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推出“让群众尽量少跑冤枉路”活动以来,每个卫生监督员都成为流动的“窗口”,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办事的便利化需求。服务对象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交申请资料之前,我们卫生监督员会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联系他们,帮助业主完善申请资料。服务对象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后,我们卫生监督员会和业主约定时间主动上门,从产品的索证制度、卫生档案的建立到顾客的用品用具以及微小气候的检测等进行全方位指导及检测,以免他们有所遗漏和管理不规范而办不了证多跑冤枉路。得到了业主的一致好评。截止8月10日为止,2018年办结“卫生许可证” 36份 ,没有一次投诉,得到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我们的举报投诉电话0712-2857771。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1-14
你好,个体诊所法人和负责人可以是一个吗?你好,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有这个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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