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承保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如题所述

你说的太笼统了,具体是哪级机构,总公司还是分支机构等,都不清楚。下面资料仅供参考。
一、承保人概念、岗位职责及权限
第一条承保人是公司专业技术系列中的业务技术系列职能,是指通过公司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的资格认定、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承保人经公司总经理聘任后,在总经理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
承保人以其业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区别于营销人员,以其业务管理职责区别于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承保人在级别的具体称谓上,以“经理”两字替代,由低到高分六个等级,分别为:五级承保经理、四级承保经理、三级承保经理、二级承保经理、一级承保经理和高级承保经理。
第三条各级承保人的职责为: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的相关规定;
2、正确贯彻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3、准确执行各项业务操作实务,控制经营风险;
4、恪尽职守,上级承保人有效实施对下级承保人的监督控制。
第四条承保配置于总公司、分公司级机构及支公司(含办事处)、营业部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机构的承保人岗位设置为:
1、总公司:
核保核赔岗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和公司业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权限内的日常承保、理赔处理或审核,提供风险管理的专业服务,提交相关业务分析报告,负责制定并实施核保核赔实务;
承保人管理岗位:负责制定承保人管理制度,并按公司有关业务制度进行承保人岗位设置、权限制定、临时授权、日常业务考核等;
代理人管理岗位: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公司代理人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所辖代理单位的资格初审和上报,组织代理人资格考试等;
条款费率管理岗位:负责新险的报备,并根据有关规定颁公司可经营险种的条款、费率等;
新险开发岗位:系统内新险的研制、开发与市场推广;
业务组织与协调岗位:组织协调系统内日常营销活动,研究和推进营销管理及客户服务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大项目管理岗位:重大承保项目和组织协调和技术支持,异地承保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单证和业务用章管理岗位:负责保险业务单证的设计印刷、号码发放及使用登记,保险业务用章的刻制、使用、保管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落实;
临分承保岗位:用监分的再保形式将合约以外的业务进行分保;
合约管理岗位:再保合约的新签、续保;
账单管理岗位;法定再保、合约再保、监分再保的账单制作、报表统计;
业务统计岗位:汇总各分支机构业务统计数据,编制各类业务统计报表;
业务分析岗位:对各种业务进行科学分析,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
业务稽核岗位:对业务经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审计、稽核;
内勤管理岗位:负责制定内勤管理制度及对业务内勤的管理。
2、分公司级机构:
核保核赔岗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和公司业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权限内的日常承保、理赔处理或审核,提供风险管理的专业服务,提交相关业务分析报告,提出相关核保核赔实务的修订意见;
代理人管理岗位:建立代理人档案库,进行代理业务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条款费率管理岗位:贯彻、落实相关的管理制度;
新险开发岗位:新险的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业务组织与协调岗位: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关系,推动业务发展;
单证和业务用章管理岗位:建立单证保管实物库,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内勤管理岗位:执行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负责业务内勤的日常管理;
业务内勤岗位:承保业务中投保单复核、业务权限复核,保险单、批改申请、批单、保费收据的打印和初审,财务交接等;理赔业务的抄单、立案、业务权限复核、结案登记、统计、归档等;各类单证的领用、登记、使用、回收、保管等;业务统计;下发文件及各类业务资料的登记、传阅、保管工作。
3、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核保核赔岗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和公司业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权限内的日常承保、理赔处理或审核,提供风险管理的专业服务,提交相关业务分析报告,提出相关核保核赔实务的修订意见;
代理人管理岗位:建立代理人档案库,进行代理业务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业务内勤岗位:承保业务中投保单复核、业务权限复核,保险单、批改申请、批单、保费收据的打印和初审,财务交接等;理赔业务的抄单、立案、业务权限复核、结案登记、统计、归档等;各类单证的领用、登记、使用、回收、保管等;业务统计;下发文件及各类业务资料的登记、传阅、保管工作。
公司可根据具体经营情况的变化,经总经理批准,对各级机构的岗位设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公司总经理授予承保人一定的业务权限,使承保人可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独立地处理业务。业务权限分五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五级业务权限、四级业务权限、三级业务权限、二级业务权限和一级业务权限。
第六条业务权限主要包括承保权限、理赔权限和其他业务管理权限。
1、各级承保权限按险种列明了承保人处理承保业务的最高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浮动上限。
2、各级理赔权限按险种列明了承保人处理理赔业务的最高赔偿或给付金额。
3、附加险的选择权限。附加险的承保必须按“附加险选择权限”实行。“附加险选择权限”是指决定承保该附加险,承保人应具备的精力权限最低等级。
4、所有拒赔和通融赔付案件必须上报总公司,由业务管理部门的二级承保审核,并报一级承保人审批,必要时由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5、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级机构的代理人管理、单证和业务用章管理、业务统计、业务分析及内勤管理等项工作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和该机构最高级别的承保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审核决定。
第七条承保权限、理赔权限和附加险选择权限原则上由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并于年内第一季度下发。
第八条岗位职责中浦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其他业务管理权限由公司最高级别承保人根据有关部门职责予以授权。
二、承保人的资格认定、评审、聘任及处分
第九条公司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评审公司各级承保人的技术职务资格等级。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受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委托、负责日常资格认定工作及评审时的各项具体工作。取得承保人资格的人员可聘任为相应的各级承保经理,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承办聘任、解聘、处分等工作。
第十条资格认定是公司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标准,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前,直接确定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一种方式。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根据标准先行为五、四、三级承保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五级承保经理资格:
1、具有国家人事部认可的中级技术职称的;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参加工作满6年的;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业务工作8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四级承保经理资格:
1、具有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副高级技术职称的;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
3、具有研究生学历,参加工作满6年的;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业务工作15年以上的;
5、担任同行业分公司部门级以上的领导职务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三级承保经理资格:
1、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后工作满三年的;
3、担任同行业分公司级以上的领导职务的。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经总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当放宽有关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各级承保经理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条件及评审程序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确定。
各分支机构核保核赔岗位人员的配置以“少而精”为原则,应根据岗位职责、业务量大小合理配置,实行集中管理。在开业前确定本机构核保核赔岗位人员及权限,填写《承保人权限申报表》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经审核同意,有关人员可开业时取得授权。
每年年底之前,各机构确定下年度核保核赔岗位人员名单后,须填写《承保人权限申报表》,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机构岗位职责的需要及上年度承保人考核情况,授予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相应的业务权限,于次年初以文件形式下发。取得授权的人员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取得承保人资格的人员可由总经理聘任为相应各级承保经理。聘任(含续聘)工作每年根据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岗位设置需要和年度业务考核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数需要,对承保人的聘任也可采取高职低聘的方式。但不可低职高聘。
第十七条取得业务权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承保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承保人职责,为经手的所有业务负责。承保人聘任期间,如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根据公司规定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降级、取消权限、解聘、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离司人员自离司之日起自动解聘并取消任职资格。
三、承保人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承保人在其所属机构/部门(下称“本单位”)内,可按其业务独立处理各项业务。本单位的各项业务由最低等级业务权限的承保人核准。如果超出此级承保人业务权限,则向本单位高一级业务权限的承保人上报。如果超出本单位最高承保人的业务权限,则向上一级机构上报,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若有若干同一等级业务权限的承保人,其相互关系为:
1、分管险种的承保人核准该险种业务;
2、上报的业务请示必须由行政级别最高的承保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保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在业务处理中严格执行公司业务管理和业务操作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单、批单中的承保责任、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等内容严格审核,对各类单证、登记簿和保险业务印章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处理赔案时,要注意现场查勘,注意定责定损的准确性,严禁虚假赔案和人情赔案。
四、授权范围、承保人权限委托与承保权限临时授权
第二十三条授权范围
一总公司所有核保核赔岗位的人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取得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的相应授权。
二省级分公司可取得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两核人员为:
1、总经理室:三级承保人业务权限1人;
2、业务管理部门:四级承保人业务权限1至2人,五级承保人权限2至3人;
三中心支公司可取得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两核人员为:
1、总经理室:四级承保人业务权限1人;
2、业务管理部门:五级承保人权限1至2人;
四分公司直属的支公司可取得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两核人员为:
1、经理室:四级或五级承保人业务权限1人;
2、业务管理部门:五级承保人权限1人。
第二十四条承保人因帮在某期间内不能履行其签发、核批职责时,须提议受托人(须熟悉此项业务、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在该期间内代其履行。委托申请、审批程序和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1、委托人填写“业务工作委托申请表”,要求要素齐备,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经分公司级机构签章确认后,送交/传真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2、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批签章后,交申请表传真至申请单位,同时通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置受托人角色,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撤消受托人角色,并在申请表中作相应记录,申请表由业务管理部存档。
3、委托期限最长为一个月。如有需要,期满时可继续提出委托申请,手续同前。
4、承保人权限的委托必须发行上述程序,不得私自委托。
第二十五条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授予某人权限,以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授予期限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并以业管委文件宣布。
第二十六条授权期限最长为一年,至当年年底终止,次年考核后重新授权。无论何种原因调离核保核赔岗位的人员,其经过授权或委托取得的权限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除取得授权的人员之外,各核保核赔岗位还可预留1至2名符合临时授权资格的两核人员。这些人员可在年初即获得授权,也可根据业务情况在需要时取得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临时授权,或经得授权的承保人办理委托手续取得相应的业务权限,以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
五、承保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保人接受总公司人事部门对其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部门对其的技术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人事部门对承保人的管理职责:
1、建立承保人档案(包括承保人申报材料、聘任文件、考评材料、奖惩记录、承保人述职报告和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工作考核材料等);
2、制定承保人工资奖金标准;
3、承保资格的初审工作;
4、承保人资格考试命题和考务工作;
5、根据总经理授权对承保人进行岗位安排。
第三十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承保人的管理职责:
1、承保人岗位设置;
2、承保人业务权限及相关内容的确定和修改;
3、对承保人所授业务权限进行初审后交人事部门审定,并提交总经理授权;
4、承保人工作的日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
定量考核包括:核保核赔数量、赔付率、业务差错量等。
定性考核包括:工作责任心情况、核保核赔的质量情况、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承保理赔各环节的差错性质、超权限业务上报情况和同事反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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