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有什么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主要有以下标准:1、后车与前车相撞,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因夜间无尾灯的前车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开启危险警示手电筒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前车停在道路上后,后车按规定开启危险警示手电筒并设置警示标志后,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5、前车过长,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由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6、因前车倒车或滑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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