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仓储物流行业的税率为:仓储6%;运输11%。
请问:
我司租入一个大型仓库用于经营,里面放置货架等,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仓储服务。
从2012年起,我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客户可以抵扣。
我司收到的仓库租赁费,是否也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呢?
(听说只要是不动产租赁就不能抵扣,但这属于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
租仓库给我们的那家公司,从2012年开始也是纳入增税试点的。
因此到时候他们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
名目与以前一样:租金及管理费。
其实我们开给客户也是这个名目:租金及管理费。
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客户可以拿着我们开出的增票抵扣。
但我们却不能拿着上家给的增票抵扣呢?
业务范围不同,从单纯的业务来看他那是房屋出租,即使他本身也具备新增值税试点业务,是兼营,要分别核算,他们开给你的增值税发票是错误的。
追问假如我们上家把“租金及管理费”分开,“租金”为一张发票,“管理费”为一张发票的话,“管理费”部分是否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
因为金额实在太大,不能抵扣的话,特别可惜的喏……
PS.上家向我们代收的水电费现已确认,说是可以用来抵扣——这个是属于代收亦可抵扣。十分矛盾啊。。
代收的水电费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别可惜了。要知道一般增值税税率为17,而你们才6,这政策主要就是因为你们可抵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