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在新税法里是怎样规定的

如题所述

2009年1月1日起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售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项税额按照百分之十七计算,
2008年12月31日前(个别地方可能纳入抵扣试点,依照上诉方法)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百分之四减半征收,售价/1.04*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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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3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 中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个人认为:这两处说明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没进行过进项抵扣的(包括自用消费型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已经进行了进项抵扣的,就按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
  对于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内的机动车取得的由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抵扣。
  那么哪些机动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呢?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机动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以及用于纳税人自用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其中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机动车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相反,企业购进的诸如叉车、铲车、吊车、槽罐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其它运输车辆等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免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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