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时退伍证要盖预备役的章没有盖有什么影响?

零九年退伍的时候去武装部盖预备役章!去了被告知都不在!过了几天又去喊过完年来盖!可我过完年就打工去了就一直没时间去盖!有什么影响吗

有一定影响,盖了章代表愿意服预备役,并有预备役的军衔,如果不盖的话,可能会涉及拒绝预备役。

根据我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现行兵役法规定:现役士兵从退伍后进行预备役登记之日起服士兵预备役,28周岁前为一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随时改服现役;29至3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适当选调服现役;战时国家总动员期间,45周岁以内者均可重披战袍服现役。 

预备役部队在现代化国防和战争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引起了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预备役部队的数量也开始逐渐增多,武器装备不断改进,军事训练进一步加强,与现役部队的差距也越来越小,并且开始在现代战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扩展资料:

退伍老兵别忘了登记服预备役

按照兵役法要求,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凭退役士兵安置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因此,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服预备役,是兵役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但是,也有一部分退伍兵对转服预备役认识不高,观念不强。有的认为自己已经服过现役,为国家尽了义务,没有必要再服预备役;

也有的认为,自己退伍后就是普通老百姓了,登记不登记、服不服预备役无所谓;还有的认为,现在是和平年代,国家有那么多正规部队,用不着预备役人员。由此,一些退伍老战士不愿意进行预备役登记。

即使登记,也是在办理驾驶证、营业执照或安排就业时,才在地方有关部门的督促下,被动地到兵役机关登记。这给兵役机关及时准确地进行预备役登记带来了困难,使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受到了影响。

做好预备役登记工作,也是部队和各地人武部门的共同责任。因此,笔者建议:

一是各部队在今年老兵退伍之前,加大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强化老战士依法服预备役的观念,确保退伍兵按时到人武部门报到登记;

二是部队有关部门办理退伍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士兵退出现役证》上,准确填写统一的退伍军人专业名称和编码;

三是部队应在收到各地人武部门开具的退伍军人报到登记服预备役证明后,再将本人档案送交地方退伍安置部门,以此来督促退伍战士们按时到当地人武部门报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预备役

参考资料:人民网-退伍老兵别忘了登记服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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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4

有影响:

按照兵役法要求,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凭退役士兵安置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因此,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服预备役,是兵役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但是,也有一部分退伍兵对转服预备役认识不高,观念不强。

有的认为自己已经服过现役,为国家尽了义务,没有必要再服预备役;也有的认为,自己退伍后就是普通老百姓了,登记不登记、服不服预备役无所谓;还有的认为,现在是和平年代,国家有那么多正规部队,用不着预备役人员。

由此,一些退伍老战士不愿意进行预备役登记。即使登记,也是在办理驾驶证、营业执照或安排就业时,才在地方有关部门的督促下,被动地到兵役机关登记。这给兵役机关及时准确地进行预备役登记带来了困难,使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受到了影响。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人民网——退伍老兵别忘了登记服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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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02

没有影响的,盖了章代表你愿意服预备役,并有预备役的军衔。

按照现行兵役法规定:现役士兵从退伍后进行预备役登记之日起服士兵预备役,28周岁前为一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随时改服现役;29至3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适当选调服现役;战时国家总动员期间,45周岁以内者均可重披战袍服现役。 

扩展资料: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⒈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⒊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⒋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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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7

没有影响的,盖了章代表你愿意服预备役,并有预备役的军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条规定,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扩展资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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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30

没影响,盖了章代表你愿意服预备役,并有预备役的军衔。

按照现行兵役法规定:现役士兵从退伍后进行预备役登记之日起服士兵预备役,28周岁前为一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随时改服现役;29至3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根据国家需要适当选调服现役;战时国家总动员期间,45周岁以内者均可重披战袍服现役。 

和平时期,预备役士兵由区县人武部军事科管理,每年都要将满28周岁的一类预备役士兵改为二类预备役士兵,将满35周岁的二类预备役士兵退出预备役,档案另行保管。

扩展资料:

退伍军人的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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