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报废车辆是否违法

我有一辆营转非的普桑,现在已经报废了,我把它卖给了别人,但是车主是我的名字,我们有买卖合同,假如出了什么交通意外,责任应该谁负

买卖报废车辆违法,已报废车辆不允许上市交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三)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扩展资料:

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 ,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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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20

第2个回答  2011-09-25
违法,报废车已不能上市交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7-15
买卖报废车辆是违法的,个人买卖报废车辆,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买卖报废车辆违法。
  我国《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三)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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