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城镇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开除军籍为军纪处分中的最高惩戒方式。开除军籍为军人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处分方式。
扩展资料
根据新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应予开除军籍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2、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3、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4、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6、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除军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