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变更基本帐户需要带什么证件啊?

我是到税务部门办理银行基本帐户的变更,并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列明如下:

1、 营业护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及复印件;
3、 验资报告复印件;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18位身份证号);
6、 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
7、 办税人身份证及会计证;
8、 社区新门牌号(属什么街道办事处?什么居委会?);
9、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0、 公司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须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将于近期开始向所有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 2006年8月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新《税务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和《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以上各表均为一式二份)以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报告表》(一式一份)。换证时同时按照《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中第二条条一款的规定带齐有关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 纳税人应依据《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向税务机关按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信息。不能按要求提供资料信息的,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 凡在换证期间纳税人主动申请变更已登记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给予行政处罚,但一户纳税人只能适用一次。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变更已登记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纳税人必须亮证经营,凡未亮证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四、 《税务登记表》中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栏内只能填列一个号码,固定电话和小灵通电话应加长途区号。

五、 所有纳税人应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同城办税”。因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税务登记表中的相关数据指标不能与地税部门进行交换,自2006年8月1日起所有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暂不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六、 自2006年8月1日起所有新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按照新《税务登记表》列举的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供,不执行《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 凡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不再另行缴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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