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0日,我从广州赶来上海到某公司下设立的分公司工作。工作了4个多月,突然接到公司解散的消息。时间就在10月9日国庆放假后,我回来公司的第二天。至于为什么解散,不得而知。我的前三个月是试用期,前三个月都被派往外地工作。后回来刚好过试用不久,公司秘书让我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老板一直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直到公司解散后,老板把合同退了回来。 我现在虽然还在办公室里面,但是其实已经没有任何工作可做。老板有意把我调到总公司的其他部门工作,但是工资少了将近一倍。
我现在心很不甘,想不干了。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补充:我之前工作的那间分公司其实职责就像是总公司里面的销售部,负责销售这块,公司办公地址也是跟总公司一起。现在分公司撤销,但是总公司依然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