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数不得超过多少

如题所述

  “目前,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这个数字也是历经多次变化而最终尘埃落定的。

  1953年选举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选出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为1226人。

  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也是1226人。但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扩大了1倍多,有3040人。对此,彭真在《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中指出,一届、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只有1200多人,在当时是同会场(中南海怀仁堂)的限制有关的,现在有了人民大会堂,这个方面的问题解决了;我国人口众多并不断增加,各项事业都有跃进的发展,应当增加各方面的代表,以及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有些将连任,需要扩大代表名额。

  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885人,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3497人。

  1979年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选举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对代表名额问题,当时彭真同志有个意见,他说:“我倾向于代表大会人数不要太多,既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又要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才好。代表人数过多,因为时间的限制,不可能都畅所欲言,不便召开讨论,甚至小组会上都不能比较普遍地发言,形式上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充分发扬民主。”

  1986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此后,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人数均在298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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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9
3000人,每一个地区根据人口不同也由相应的限制
第2个回答  2012-03-02
这个不知道 只知道人数不得少于实际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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