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1月7号放假,2月2号上班。放假时说好是带薪的,今年上班以后又说放假工资要分6个月发,现在我要辞职,但是说好的带薪放假的工资公司不给了。求助一下,法律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办?
春节七天假中,初一、初二、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其他的四天为调休放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不是加班~~是放假~放假工资怎么说~假期超过法定假期了~但是公司说带薪放假的~今年又说分六个月发~现在我要辞职~放假工资公司就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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