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10-31
1、固定资产从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不过一般实务中均以使用的下月开始计提。
2、残值率
会计上是靠管理层判断的,没有具体规定的(参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税务上:
内资企业统一为5%(文件号忘记了),外资企业不低于10%(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两税合一后,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据悉,新的实施细则讨论稿也未提及固定的比例,只是讲“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每月计提折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12
第2个回答 2007-10-3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提足折旧仍然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具体来说,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做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