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
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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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青苗法的评价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青苗法
主要内容:
1.贷还规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种时“以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依陕西青苗例,预借之,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如遇灾份、许展至丰熟日纳”。
2.贷借方法和数目:
(1)五户以上组成一保,约定所贷钱币,由耆户长根据每户的物力进行“识认”。每户贷借再少不能少于一贯。
(2)不愿贷者,不能强迫借贷。其中有的愿以贷借谷物的,即以按照时价,计成钱数支给。
(3)客户愿贷者要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交借。
(4)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余的话,“亦按照土法,表与坊郭有物业可抵挡的市民”。
(5)按户等借贷:“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从上述两个规定,可见其特点是:“以货币贷还代替旧的实物贷还”,但有弊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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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实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
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作用:
1.便农生产,赴时趋事。“农民往返于外县,贷借青苗钱,以救荒赴农”。正因为农民感觉到有青苗法可依,开垦之田所获粮食,除交息外,犹较多剩余,所以许多荒地被广泛开辟成良田。
否则,依守旧派所言“行青苗法,民间喧然,以为不便”,农民早已自动弃之不理,还能推行16年吗?正是由于便农生产,赴时趋事,才被广大农民欢迎拥护,没有发生反抗事件。
2.抑其兼并,打击富豪。青苗法的推广,使富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那些一等户,政府先是也要他们定额向政府借贷15贯,交纳年息六贯。这样富者自然要受到打击。后来这种对富民的“抑配表散”虽然取消了,但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豪的高利贷剥削。
3.增实仓廪、富民强国。王安石通过青苗法等实施,确实在富国强兵上收到了一些成效。我们认为,熙宁六年(1073年),河湟之战是基于这样的雄厚物质基础之上的。
青苗法虽寓有制裁富豪兼并土地的用意在内,但实际上只是使他们不可能在恶性发展,而没有从政治、经济等根本方面给其沉重打击,所以,在政治形势逆转之日,青苗法也就寿终正寝了。因此,王安石变法只是一次自上而下、不触动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改革运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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