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历史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

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扩展资料:

对于青苗法的评价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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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0

主要内容:

1.贷还规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种时“以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依陕西青苗例,预借之,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如遇灾份、许展至丰熟日纳”。 

2.贷借方法和数目:

(1)五户以上组成一保,约定所贷钱币,由耆户长根据每户的物力进行“识认”。每户贷借再少不能少于一贯。

(2)不愿贷者,不能强迫借贷。其中有的愿以贷借谷物的,即以按照时价,计成钱数支给。

(3)客户愿贷者要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交借。

(4)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余的话,“亦按照土法,表与坊郭有物业可抵挡的市民”。

(5)按户等借贷:“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从上述两个规定,可见其特点是:“以货币贷还代替旧的实物贷还”,但有弊病存在。 

扩展资料:

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实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

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作用:

1.便农生产,赴时趋事。“农民往返于外县,贷借青苗钱,以救荒赴农”。正因为农民感觉到有青苗法可依,开垦之田所获粮食,除交息外,犹较多剩余,所以许多荒地被广泛开辟成良田。

否则,依守旧派所言“行青苗法,民间喧然,以为不便”,农民早已自动弃之不理,还能推行16年吗?正是由于便农生产,赴时趋事,才被广大农民欢迎拥护,没有发生反抗事件。 

2.抑其兼并,打击富豪。青苗法的推广,使富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那些一等户,政府先是也要他们定额向政府借贷15贯,交纳年息六贯。这样富者自然要受到打击。后来这种对富民的“抑配表散”虽然取消了,但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豪的高利贷剥削。 

3.增实仓廪、富民强国。王安石通过青苗法等实施,确实在富国强兵上收到了一些成效。我们认为,熙宁六年(1073年),河湟之战是基于这样的雄厚物质基础之上的。 

青苗法虽寓有制裁富豪兼并土地的用意在内,但实际上只是使他们不可能在恶性发展,而没有从政治、经济等根本方面给其沉重打击,所以,在政治形势逆转之日,青苗法也就寿终正寝了。因此,王安石变法只是一次自上而下、不触动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改革运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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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与性质

针对朝廷面临“缺钱”的问题,司马光曾与王安石展开过辩论。司马光认为,朝廷缺钱是因为花钱太多,少花钱即可。如果继续保持这么大的开支,就势必通过向老百姓增加赋税的方式获得财富,简言之,必然搜刮民财,给老百姓增加负担。王安石回辩说,这些钱都是非花不可的,节约不下来。而且,增加朝廷收入,也可以不通过增加赋税的办法获得,并不会给民众添负担。司马光反唇相讥:天下财富就那么多,不从老百姓那里取,从何处取?王安石的变法还真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不增加赋税而增加国家收入,但司马光也没有完全说错,这些钱不是凭空掉下来的,仍然是从老百姓身上搜刮过来的,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

纵观王安石变法的各项措施,一言以蔽之,即以国家兴办垄断的商业、金融业企业等手段,为国家敛财。为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需对其主要法令做出具体的分析。

1、均输法:变法前,各州县进贡给京城的货物需长途运输,运输到京城后有些货物因不符合市场需求反而需降价出售,让国家亏损。王安石推出“均输法”,规定主管此项事物的六路发运使可以按“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能就近采购的货物,就就近采购,以节省运费。而且可以按照各地市场不同的价钱,把在当地价格高的产品就地卖掉,变成钱后,再到价格低的地方买回这种产品。同时,还规定,如果地方进贡的是京城不需要的货物,可以折成钱,以现金的形式交纳。这事实上是把原来的运输机构变成了兼具商贸功能的国营企业,通过经营、销售各地的上贡货物赢利,为国家创收。

2、市易法:当时的京城和各大城市,原本就有大的批发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获利颇丰。王安石推行“市易法”,设立市易务,实际上就是由朝廷官办的商业企业经营主要的批发业务,据说,范围十分广泛,连干鲜果品都由市易务经营,这样,就等于把原来民间批发商人的利润转移到国家来了。

3、青苗法:原本在民间,就存在有一些借贷机构和个人,在开春青黄不接的时候,靠收放贷款(利息高的就被称为高利贷)牟利。王安石推出青苗法,就是由官府来承担此项业务,在青黄不接时向农民放贷,秋收后再连本带利收回。实际上是将原来的民间放贷资本的收入,转为官营的放贷机构,变成政府收入。

4、保马法:政府军队所需要的军马,原来是由政府的专门部门养的,但是投入大、浪费多。王安石推出“保马法”,将战马承包给普通百姓喂养,条件是政府可以适当免除养马百姓的赋税,并给予以少量的补贴,这样既减少了政府的支出,又有战马可用。

从上面四项法令来看,就是把原来民间资本经营的能赚钱的商业、贸易以及金融业转为官办的垄断企业,通过这些企业的利润为国家增加收入;同时,把国家经营得不好的养马业转为民办,减少国营企业的亏损,为国家减少支出。这一增一减,国家的收入就增长了,达到了富国的目的。

当然,王安石变法也没有完全做到不增加百姓的赋税,比如他推行的“募役法”(也称免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增加百姓赋税的办法。原来北宋官府里除了官员之外,还要一些从事杂务的衙役,这些人是由各家各户轮流派人充当的,存在着人员流动性强、业务不稳定、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改由各家各户按一定比例交钱,由官府再拿这笔钱雇佣稳定的衙役,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当然也有一定的对特困户的减免措施),这一法令实际上是使官府所需衙役(包括衙前重役、散从、马夫、典吏等)职业化了,变成了领国家官粮的“行政事业单位成员”。而全体老百姓则需为这些人员多交纳一份“行政事业附加费”。如果说,前面四项法令还是通过官办企业的方式间接为国家敛财的话,那么“募役法”则是赤裸裸的以增加税赋的方式直接为国家敛财了。因为这项法令解决的不仅是官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稳定性的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增加了国家收入。这笔帐很简单:原来每十户百姓,每年有两人去官府服役,这一年只是有两户人家受影响;变法后,这十户百姓年年都出钱,由官府再分雇两个别的人去服役,这十户人家从每五年轮一次有负担变成了年年有负担。而且,十户人家交上来的钱,也许是够雇佣五个人的,可官府只需要两个人,那多出来三个人的钱就变成国家增加的收入了。据统计,熙宁九年(1076年),收的免役钱为1041万,实际雇佣衙役支出只有648万,节余392万就成为国家多增收的钱了。另外,从熙宁六年发出的青苗钱利息来看,剥削率也够高的了,当年发了1103万青苗钱,收回的利息是292万,利息率约为26%,按现在的标准,利率也不低了。(有资料说当时的高利贷利率为100%到200%,我怀疑这种说法的准确性。)由此看来,司马光批评王安石敛财,增加百姓负担,是有道理的。

王安石变法的实际效果

王安石变法的实际效果如下:

1.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通过变法确实增加了国家收入。据杨子忠先生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宋神宗熙宁六年散发的青苗钱为一千一百零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单位是“贯匹石两”),回收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贯匹石两),利息钱为二百九十二万(贯匹石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0,卷332);熙宁九年免役法的收支情况为:这年全国共收免役财赋一千零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匹石两),支用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贯匹石两),宽剩三百九十二万六千八百六十五(贯匹石两);神宗逝世的元丰八年,国家财政总收入达八千二百四十九万六千三百(贯石),比宋真宗天禧五年国家财政总收入的六千五百一十三万八千(贯石)多收入一千七百三十五万八千三百(贯石)。

2.裁汰了军队冗员,节省了军费,但军队的战斗力并没有根本的提升。熙宁五年(1071年)军队改革,将全国禁军缩编为五十七万人,厢军缩编为二十三万人,军队总数由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的一百一十八万人,裁减到八十万人,相应的,军费也节省下一千三百多万贯。应该说裁兵幅度与军费节减幅度都很大。但军队的战斗力并没有得到根本提升。后来,神宗虽然主动出击西夏,但并没有获得胜利。

3.变法剥夺了原来从事商业批发和金融信贷业务的商人的收益,使之转为国家收益。

4.变法并没有减轻普通百姓的负担,反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市易法、青苗法等只是把原来由商人集团获得的利润转归国家所有了,百姓的负担没有减轻。而募役法等又给百姓增加了新的摊派,所以说百姓的负担增加了。

至于变法派代表中小地主阶级、反对变法派代表了大地主阶级利益之类的说法,纯属现代人根据当时政治需要的杜撰,与变法本身毫无关联。

关于变法的争论与评价

王安石和司马光都是公认的有德君子,他们两个人对变法的不同看法,确实出自不同的政治理念,两人的核心分歧在于国家的职能上。司马光认为,国家的职能就是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地过日子,因此朝廷不生事、少给百姓增加负担就是最好的国家。用现代的语言说,就是不作为、不生事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王安石认为,国家必须积极进取,国民均应为这种进取承担义务,所以,政府必须有所作为,简言之,有作为的政府才是好政府。

自现代的眼光看来,司马光的观点未免空阔迂腐:你不进取,不强大,人家西夏、辽国、蒙古就不进取、不强大?人家就不打你了?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人们无法接受的。而要进取,就得让全体国民都承担义务,就得向全民敛财,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问题在于,敛了财之后,去干什么,又干得怎么样。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著名宋史专家王曾瑜先生的观点:以效果论对错。在王先生看来,王安石变法向全民敛财,这无对无错,问题在于敛了财之后干了什么。如果王安石变法之后,国家强大了,平辽灭夏,那么,敛财就是该敛的,人民的牺牲和付出也是值得的,可王安石的变法除了敛财之外,并没有使国家强大,人民白付出代价了,所以变法总体上应受到否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2-28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40%)的。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2-28
王安石搞的,简单说就是在大户放贷利息过高的情况下,由政府低息放贷,以期支持中小企业或个人(玩笑了)。但由于各级政府都有放贷指标要完成,该优惠政策实际又是从当地大户或诸侯碗中分了一杯羹,再加上他们本是一家人,所以很快就走到一起。
1、私自提高政府优惠的低利息到原来的高利息,其中的差价就大家分了;
2、更可鄙的是,强迫小户接受贷款或做担保,一旦借贷人还不起,就借机巧取豪夺担保人的财产,而担保人多是中产阶层。所以该政策的实施走偏,也间接的打击了当时社会的中产阶级,造成的危害也就由此变的更加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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