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即国际非专有名称,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任何药品说明书上都应标注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药品的通用名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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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药品通用名的优越性:
1、有利于提高药品的质量
注重药品通用名, 可以使药品生产企业不再被药品商品名称所累, 不再把精力放在药品包装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改变上,不会挖空心思、不厌其烦地申报“新药”。他们的生产重心就会放在药品的生产上, 就会更加关注剂型的改进, 更加注重药品的质量。
2、有利于降低患者的药品消费负担
从 2007年 5月 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医生开处方时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如果由患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不同价格的药品, 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患者的权益, 有助于改变“新”药、高价药走俏, 疗效确切且价格便宜的药无人问津的怪现象, 从而 降低患者的药品消费负担。
3、有利于遏制各种腐败现象
在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过程中更加重视使用药品通用名, 可以消除药品审批部门“寻租”的条件,减少药品生产企业的“定价收益”,避免医院 “大处方”和药品销售回扣现象,规范药事管理工作,稳定药品市场秩序。
4、有利于打破医院药房垄断
我国医院药品销售占市场份额的 80% 以上。医院处方中药品实行通用名,患者可以在社会药房买到所需药品, 有利于打破医院药房垄断的局面, 促进我国药品销售终端的公平竞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药品通用名
区别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药品,其药品通用名必须相同。
因为药品的通用名是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2、药品通用命相同,药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比如西药头孢哌酮钠,通用名称为头孢哌酮钠,商品名称可以为先抗、先锋必素、头孢氧哌唑、先锋必、先锋哌酮、氧哌羟苯唑、头孢菌素钠、先锋哌唑酮、先锋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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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例如对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药时,不论商品名称是什么,都要认准通用名,即药品的法定名称,也就是国家标准规定的药品名称。
依据《商标法》规定,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或商品名注册,因此通用名可以帮助识别药品,避免重复用药。《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在药品包装上或药品说明书上应标有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药品商品名
1、定义不同
药品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是解热镇痛药,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
2、使用的意义不同
药品通用名: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
药品商品名:企业依法使用药品商品名,有利于企业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创立品牌,有利于医生和患者选用不同厂家的产品,也有利于药品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的追根溯源。
3、法律规管不同
药品通用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药品商品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了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不管多少个厂家在生产,每个厂家都只能叫这个名称而不准再取其他名称。
1、命名标准不同
药品通用名是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是由商家自己确定,报经药监部门审批通过就可以使用了。
2、流通范围不同
药品通用名是国际非专有名称,也就是说在全世界都通用,比如一说对乙酰氨基酚,全世界药学专业人士都知道是什么。
药品商品名仅仅只是在一个小范围内流通,比如快克,出了国门就没人知道是什么东西。
3、性质不同
药品通用名由药典委员会制定,凡是市面上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通用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药品商品名由厂家自己确定,具有专有性质,也就是说商品名报批通过之后,其他商家无法再使用。
扩展资料: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了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不管多少个厂家在生产,每个厂家都只能叫这个名称而不准再取其他名称。
一个企业的某种药品允许使用商品名,不管其此种药品具有多少种剂型、多少种规格,都只能使用同一个商品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