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看守所民警面试难题求解

我报公务员进入了面试,职位是看守所民警
请问如在面试时出现“你对该单位了解多少?”的问题该如何回答
我对看守所的了解极为有限,请高人给出详解
列举些条例没用啊
另外请不要把看守所和监狱混淆起来

1.2.1监狱工作的理念
监狱工作应以现代监狱理念为指导。所谓现代监狱理念,就是指与现代社会及其主流思潮相适应、相协调,反映社会文明、人类进步对监狱的一种信念状态,它是社会主观要求与监狱客观现实的有机统一体。[6]现代监狱理念的核心是现代法治理念,也就是说,要以监狱运行的法治化来统领监狱各项工作,以监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来保障监狱职能(公共职能)的正常发挥,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现代监狱的制度设计应充分体现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人道、人权、公正、民主、自由、平等、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合理地控制和维护罪犯的权利,体现刑罚的罪刑法定原则。

1.2.2监狱工作的重点
监狱作为维持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其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能应落脚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工作上,也就是说,监狱作为社会公共机构,对其所生产的公共产品的定位应该设定在让罪犯认同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回归社会后能积极适应或基本适应主流社会,成为与主流社会相容相生、洗心革面的“新人”。我国监狱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了监狱工作应以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积极矫正罪犯价值观、稳步促进罪犯行为方式转换,把过去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锻造成建设社会的积极公民的工作上来。

1.2.3监狱工作的手段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主要依靠三大手段。一是监管手段,主要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强制罪犯遵守监狱规则,从而发挥监狱的威慑作用,强化罪犯的规则意识,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二是教育改造手段,通过教育让罪犯获得更多的知识,全面提高其文化思想素质。三是劳动手段,通过劳动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这三种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互相渗透,互相支持的,某些时候还可以互相替代。
然而,在关于如何让罪犯劳动的问题上,却有针锋相对的争执。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罪犯劳动只能是一种习艺性的,或者消耗精力的劳动。通过劳动可以让罪犯获得谋生的技能,有利于出狱后适应社会。还可以消耗其精力,防止罪犯在监狱内制造事端,重新犯罪。当然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剔除其企业职能,国家应当对监狱的各项经费给予足够保证,不能从(监狱)企业的经营中获得补充(经费)。另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应当创造价值,只有创造价值的劳动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即,罪犯应当从事创造价值的劳动。
总体说来,以上三点涉及的都是规范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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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04
首先祝贺你通过了笔试,期待你能早日加入警察行业。
看守所的工作是枯燥的,也是严谨的,一定要有严肃的工作态度。
看守所羁押的通常是刑拘、逮捕、起诉这些阶段的嫌疑人
看守所的任务主要三点:
一、羁押犯罪嫌疑人。
二、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
三、在犯罪嫌疑人中深挖线索,协助其他办案民警破案。
如果是面试我建议你从以上三点入手。
还有的就看你自己如何添加了,比如,羁押犯罪嫌疑人快到期的,及时通知办案部门,方能永远保证不超期羁押。
定期对犯罪嫌疑人做体检,人性化对待他们,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找出当中不足,完善管理方案、、、、
总而言之,看守所就是个临时羁押的地方,犯罪嫌疑人是主体,就围绕他们展开话题就可以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0-22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生活上予以适应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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